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
法律宗旨:挥法律之利剑 持正义之天平 除人间之邪恶 守政法之圣洁

孔佩律师,济南专业律师,电话(微信号):18668995325,QQ号:376407909
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经济补偿金年限封顶的情形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7-06-22 13:29)    点击:639

经济补偿金年限封顶的情形

孔佩律师电话微信18668995325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7条规定:“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,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,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;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,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。”因此,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,2008年前后应该分段计算,2008年之后的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计算,2008年之前的按照《劳动法》及其相关规定来计算。

一、2008年之后的12年封顶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7条规定: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,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。”根据该规定,2008年之后,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本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,才有12年封顶,但因为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到目前为止还不够12年,因此,2008年之后的12年封顶对劳动者来说暂无意义。

二、2008年之前的12年封顶

根据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5条:“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。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。”第7条规定: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,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工作时间每满一年,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”。因此,2008年之前只有在“协商一致”和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”时才存在12年的封顶,对于其他情形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都不存在12年封顶。

三、只能从2008年后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

由于2008年前后要分段计算,因此,对于《劳动合同法》新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,由于2008年之前的《劳动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济补偿,因此,对于这些新规定的情形,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从2008年后开始计算,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:1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,经济补偿金应该从2008年之后开始算;2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,经济补偿金也应该从2008年之后开始计算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孔佩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劳动纠纷  人身损害  债权债务  刑事辩护  工程建筑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孔佩律师,孔佩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孔佩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1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孔佩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济南律师 | 济南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孔佩律师主页,您是第38254位访客